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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被爆炸物炸伤眼睛,谁来赔偿?

所属分类:先凯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6-18    作者: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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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两家之间仅间隔一户房屋。2021年大年初一早上9时许,原告张某某在自家门口站立,突然被爆炸物炸伤了右眼。后张某某经过住院治疗,炸伤的眼球被手术摘除。事发后,张某某及时报了警,通过警方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发现是被邻居李某某燃放的鞭炮所炸伤。张某某后向李某某主张赔偿,但李某某矢口否认,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引起诉讼。

    争议焦点:

    1.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张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策略:

    事发后,张某某找到了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经我所韩林律师分析案情,考虑诸多因素,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韩林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在派出所调取的张某某报警记录、附近的治安监控录像、张某某住院治疗的病历及张某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韩林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及专业的法律素养,据理力争,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方面为受害者张某某争取到了最大范围的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所受伤害与李某某燃放鞭炮具有高度盖然性。李某某应当选择空旷地带,避免伤及他人,遂判定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看到一堆冒烟的燃放后鞭炮碎屑及被告李某某燃放鞭炮距离自己较近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及时避让,避免危险发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